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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財政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以及省財政廳《關于201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會〔2014〕24號)文件的有關要求,現將我市201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培訓對象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規定,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
二、繼續教育培訓方式
方式一:自學考試(操作說明詳見《關于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自學考試的通知》。
方式二:面授培訓。
方式三:網絡繼續教育(操作說明詳見《關于開展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
全市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人員,可以自主選擇以上三種方式的其中之一,完成201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三、分類培訓
我市201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授培訓工作實行分類培訓。根據單位類型共分為四類:
第一類,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持證人員。主要包括:大中型企業持證人員,即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及以上的企業持證人員;符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條件的小型企業持證人員。
第二類,符合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條件的小型企業持證人員。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持證人員。符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條件的小型企業除外。
第三類,行政事業單位持證人員。
第四類,其他持證人員。
四、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第一類,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持證人員。本類別持證人員2014年繼續教育培訓內容為:①《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第18號、《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②可拓展商業語言及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基礎知識;③《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④《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⑤2013-2014年修訂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內容;⑥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類,符合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條件的小型企業持證人員。本類別持證人員2014年繼續教育培訓內容為:①《小企業會計準則》;②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第三類,行政事業單位持證人員。本類別持證人員2014年繼續教育培訓內容為:①《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會計準則》、《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彩票機構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②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第四類,其他持證人員。本類別持證人員可根據實際自行選擇上述三類培訓內容之一作為2014年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五、繼續教育培訓收費
根據東莞市物價局《關于會計專業知識培訓收費問題的復函》(東價函〔1999〕055號)精神,面授培訓費每人每期90元,教材費按實收取。
六、繼續教育培訓時間
(一)培訓時間:2014年6月至12月。
(二)培訓方式:持證人員可自主選擇經市財政局備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培訓。培訓單位名單可登陸我市會計信息服務平臺(http://dgac.dg.gov.cn/)查詢。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登記:我市自
七、繼續教育培訓要求
(一)對持證人員及有關單位的要求
1.持證人員應積極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會計工作能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培訓情況將錄入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
2.持證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督促并組織本單位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二)對培訓單位和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繼續教育的要求
1.培訓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培訓管理制度和學員檔案管理制度,扎實有序地開展培訓工作,確保培訓質量。
2.培訓單位應于每期培訓班開班前10天報送培訓計劃,并在每期培訓班結束后10天內,報送作業題式樣、學員完成作業情況和培訓合格學員花名冊。培訓單位負責人對培訓合格學員花名冊的真實性負責。
3.培訓單位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培訓費。培訓單位應接受市財政、物價、教育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同時接受社會監督。對采取虛假、欺詐等手段招攬生源,或亂收費、不培訓就發證的培訓單位,市財政局將取消其備案并予以通報。
(三)對財政部門的要求
1.完成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公布工作。我市將按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和《廣東省省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公布規則(暫行)》(粵財會函〔2013〕65號)的要求,對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并及時通過我市會計信息服務平臺等途徑向社會公布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名冊,接受社會監督。
2.加強監管考核。各財政分局應當加強對屬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和考核,規范培訓秩序,確保培訓質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檢查本鎮街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對不符合《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一經發現,應立即進行處理。
八、其他事項:
(一)根據《轉發廣東省會計管理信息系統全省上線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東財函〔2014〕388號)文件精神,通過自學考試、面授培訓、網絡繼續教育等3種方式完成2014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不需到現場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將參加以上所列繼續教育完成信息直接記錄在會計人員電子檔案中;若會計人員需要繼續教育完成情況紙質憑證的,可自行登錄我市會計信息服務平臺打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完成記錄》。
(二)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第十九條規定: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三)對
?(來源:http://czj.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cz/s32761/201404/741618.htm)